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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吧体育app下载有限公司火災公眾責任保險(2020版)條款

發布時間: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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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公眾責任保險(2020版)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特別約定以及其他與本合同有關的書面協議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合法運營、有固定營業場所(不含露天擺攤、設點)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經濟組織均可成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營業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因過失導致發生的火災、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 被保險人為防止第三者人身傷亡或搶救第三者而在火災、爆炸事故現場動用機械、人力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時,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表、雇員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為及違法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任何自然災害;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營業場所或設備未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

(二)被保險人未按照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或被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在責令停業整頓期間仍繼續營業。

第八條 下列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的財產損失;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人身傷亡;

(三)租賃或借用被保險人營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或借用人及其雇員的人身損害;

(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五)罰款、罰金、懲罰性賠償;

(六)精神損害賠償;

(七)任何間接損失;

(八)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或者保險單所附批注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由保險人根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及被保險人的具體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其金額。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六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

本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全部保險費,本保險合同不生效,未生效前發生的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本保險合同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各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首期保險費的,本保險合同不生效,未生效前發生的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未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險費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防火、防爆炸、消防、安全、生產操作、特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營業場所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整改;保險人為維護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營業場所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也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或不接受保險人的安全預防措施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發生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營業場所的經營性質、營業面積等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

(一)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收到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填妥保險人印制的保險賠償金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和出險通知書;

(二)事故證明書和第三者身份證明資料;

(三)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第三者殘疾程度鑒定報告或死亡證明;

(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病歷;

(五)有關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或賠償協議(如有);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損害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

(二)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三十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九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實際發生額另行計算, 但以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的2%為限;在保險期間,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的10%為限。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為防止第三者人身傷亡或搶救第三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九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實際發生額另行計算,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的金額最高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三十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即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由雙方簽訂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三十七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本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投保人書面解除保險合同通知時,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將扣除保險費金額的5%作為退保手續費,并退還剩余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投保人書面解除保險合同通知時,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將按照短期費率表計算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投保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單原件;

(二)解除合同申請書;

(三)其他與本保險合同相關的單證。

第三十八條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效力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自動終止:

(一)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屆滿;

(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達到累計賠償限額;

(三)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釋義

第三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火災

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因此,僅有燃燒現象并不等于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玷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于火災責任。

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于火災責任。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于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并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并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二)爆炸

爆炸分為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 壓 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

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于爆炸責任。

附錄: 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

年費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經過天數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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